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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开、补开FP咋处理?这18个问题可以对照学习

随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及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的实施,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开FP和补开FP等情形应如何处理呢?以下这些常见问题可以对照学习。

  

错开、补开FP问题

  

  1.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FP,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FP,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FP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FP。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FP。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FP或按规定开具红字FP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FP。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FP,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FP,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FP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FP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FP,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FP,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FP?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FP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FP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5.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FP,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FP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FP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FP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FP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FP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P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FP。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FP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FP尚未申报抵扣、但FP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FP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P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P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FP。

  

  6.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FP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FP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FP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FP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FP,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FP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FP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

  

错开、补开FP后如何申报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FP。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FP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FP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FP,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FP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FP:

  

  (1)销售方在增值税FP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P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FP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FP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FP,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FP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9.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FP(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FP,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FP”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FP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FP”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10.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P(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FP,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FP”对应列次。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问题

  

  11.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FP,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P、机动车销售统一FP、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FP,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FP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FP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FP,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FP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FP;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FP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FP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FP?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FP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FP。

  

  14.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FP?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P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何勾选抵扣

  

  15.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FP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FP或者在增值税FP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6.增值税FP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FP?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P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P、机动车销售统一FP、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FP,可以使用增值税FP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FP信息。

  

  17.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FP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FP,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FP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FP;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FP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FP。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FP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FP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FP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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